攀枝花西区交通事故赔偿案:车辆贬值损失不支持 合理代步费获赔
2025/09/17 16:38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1万
2024年攀枝花市西区一起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判决近日生效,该案明确了交通事故中各类损失的赔偿边界:新能源车主小丹(化名)主张的47091.99元损失中,法院仅支持3731.97元,其中4万元车辆贬值损失因缺乏法定依据未获采纳。
案情回顾:货车变道致擦挂引发赔偿争议
2024年10月26日,吴大哥(化名)驾驶大型货车在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变道时,与小丹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擦挂,造成后者车身左侧严重受损。经西区交警大队认定,吴大哥负事故全部责任,小丹无责。
事故处理后,小丹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七项损失:误工费321.8元、租车代步费5400元(按300元/天计算18天)、通行费335.97元、燃油费(电费)638.22元、外地交通费196元、去程打车费及午餐费200元、车辆贬值损失40000元,合计金额47091.99元。
庭审中,吴大哥辩称车辆维修费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其余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提出,投保时已明确告知间接损失免赔条款,小丹主张的部分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其赔偿。
法院判决:区分损失性质确定赔偿主体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吴大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丹租车代步费2700元;保险公司同期支付小丹外地交通费196元、汽油费450元、收费公路通行费335.97元、打车费50元,合计1031.97元;驳回小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赔偿认定遵循法定与合理原则
法院指出,交通事故损失赔偿需兼顾法定性与合理性。对于租车代步费,法院会结合证据及本地消费水平酌情认定,本案中结合小丹实际需求及当地物价水平,最终酌定支持2700元。
关于外地交通费、通行费等支出,若系处理事故或维修车辆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小丹前往外地接车产生的交通费196元及通行费335.97元,因属于合理施救范畴获赔;燃油费则根据车辆实际油耗及行驶距离,酌定支持450元。
针对误工费主张,法官明确:误工费赔偿以人身损害导致误工为前提,本案因无人员受伤,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定条件未获支持。
焦点释明:车辆贬值损失通常不属赔偿范围
本案争议最大的车辆贬值损失问题,法院明确回应: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在无证据证明车辆安全性能因事故存在缺陷且无法量化损失大小的情况下,通常不予支持。本案中小丹未能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关于车辆安全性能受损的评估报告,故4万元贬值损失主张未获采纳。
关于责任承担主体,法官强调:保险公司若通过加黑条款等方式履行了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租车代步费等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而外地交通费、通行费等直接施救费用,则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法官提醒,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边界。(供稿:西区法院 雷敏 石琳)